商品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租期:108年6月1 日~108年6月2日
日期之計算說明
(週日到週四為平日,國定假日皆為假日)以起租日為主。
例如1/5日(六)租,於0104晚上1900取貨,0106晚上2000歸還算二日一夜,其租借費為假日。
運費之計算
以實際產生之金額由保證金扣除(貨運收據為主甲方負寄去之運費,乙方負寄回之運費。)
甲方須於乙方下單前,將本契約書所載全部之條款,聯絡乙方審閱,經乙方同意本契約書之全部內容並完成網路下單後,將租賃商品租借乙方 使用。
保證金部份 新台幣1萬元整。
甲方將於收到商品檢查無誤後,三日內無息全數退還保證押金。
租賃條款
第一條
租賃商品及附件之所有權乃屬甲方,本合約僅係將該租賃商品及附件租借提供乙方使用,乙方並無取得其他任何權利。
第二條
商品租賃期間﹙為實際使用日加上前後各一日物流收送租賃商品﹚,例如:乙方於7/10~7/11從事戶外活動﹙實際使用為兩日﹚,甲方為方便乙方提前整裝行李,於實際使用之前一日7/9,租賃商品以宅配方式配送至乙方收貨地址;另為方便乙方於使用後卸裝整理,實際使用結束之次日7/12將商品裝進原紙箱打包,本公司配合之物流公司會與您聯繫當日取件時間,前述為兩日租賃期間之計算方式,三日或以上的租賃期間則以此類推。
第三條
乙方除交付甲方全部之租金外,另須詳細審閱商品租賃契約書之全部內容及繳交保證押金,保證押金可以ATM轉帳方式實施之。
第四條
租賃商品之保證押金,乃為防止乙方於租賃期間內發生租賃商品逾期歸還或逾期不歸等情事,乙方若於甲方規定時間內交由甲方配合之物流公司取回歸還,甲方將於收到商品三日內無息全數退還保證押金;倘若乙方於甲方規定時間內逾期歸還或未完成續租動作,每逾期一日將收取當次租賃總價款之0.5倍計算,非用續約一日之方式計算,若乙方逾期超過七日﹙含﹚以上者,甲方將沒收乙方之全部保證押金,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五條
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租賃商品若有任何損壞需更換或維修時,需經甲方核准同意,若乙方擅自作主行動,導致租賃商品歸還時與取件時不相符,甲方將依租賃商品情況,向乙方提出相關賠償,乙方若拒絕不理,甲方得沒收保證押金,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六條
租賃期間內,乙方應善盡租賃商品保管之責,禁止將租賃商品出賣、轉租、抵押、讓與擔保、典當或從事非法等行為,帳篷內(包含客廳)禁止抽煙及使用木碳生火或烤肉等會產生異味之行為。
第七條
甲方配合之物流公司為嘉里大榮物流, 專線:412-8999,收件截止時間為每日下午17:00前,乙方請務必於收件當日有效時間內,配合甲方之物流公司歸還租賃商品。
第八條
乙方於收到甲方配合之物流公司宅配寄送之貨物後,請詳細檢查商品內容與數量,若有任何疑問,請於貨到當日與甲方人員反應,若未提出疑問,則視同乙方已確認並完成驗收點交,租賃裝備交予乙方後,則由乙方付全部保管之責任。
第九條
租賃商品寄還甲方驗收清點時,若發現為租賃期間因乙方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或破裂等情事,甲方將根據損壞情況向乙方收取維修費用,倘若損壞情況嚴重而無法維修,乙方需以租賃商品之市場定價購回。
第十條
因故取消行程,乙方需於約定出貨前七日告知甲方退租,可退款2/3租金,其餘退款額度如下:與甲方約定出貨當天至裝備到達乙方前,退款二分之一租金,除外皆以退款三分之一租金辦理,且乙方須於裝備送達後立即委託物流業者取件退回甲方且相關發生物流運皆由乙方無條件支付,氣象局所發佈之天候因素則不在其內,但乙方需負担來回之運費。
第十一條
乙方欲續租當次租賃商品,應於甲方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10:00AM~20:00PM內取得連絡並獲同意,始為有效。
第十二條
甲方對乙方留存書面或電腦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使用,並應依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
第十三條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以﹙一﹚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二﹚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商品租賃契約書公開於甲方之部落格或及甲方之公開網頁上,以昭信守。
第十五條
本契約書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原則公平解決之。
租借金額:新台幣2千元整
租借明細如下:
帳篷主體(含內外帳)+邊布門片(前門布左邊布右邊布含支架)
3*3地墊+內帳3*3鋁鉑墊
條燈+動力延長線
SP營鎚+營釘包
努特蛋捲桌及二張大川椅
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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